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6〕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条例》在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征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确保综合治税、信息管税、护税协税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现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决策部署,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深化税收协助、规范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监督、强化税收保障、推进综合治税,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扎实推进全省税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搭建全省统一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税收保障体系,实现涉税信息自动化、标准化获取,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整合税收服务资源,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推进国地联合办税,降低征纳成本,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能力,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全省税收工作科学发展和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综合协调、税务具体落实、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税收保障工作体系。成立江西省税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负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税收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二)规范征管诚信纳税。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依法治税要求,提升信息管税水平,推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强化税收风险防控,创新税收管理方式,规范税收征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定期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会同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企业(个人)征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将税收信息纳入企业(个人)基础征信系统,对诚信纳税的,给予更多税收便利化服务;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三)构建平台合力共治。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合力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国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开发应用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不断丰富平台数据,为综合利用涉税信息奠定基础。逐步扩大综合治税平台覆盖范围,构建省、市、县(区)三级综合治税立体信息平台,实现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科学制定涉税信息目录,建立涉税信息采集利用的配套制度。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江西省涉税信息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税源状况适时调整。细化涉税信息交换内容,明确信息采集的标准、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相关责任,规范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在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及其他行政管理环节协助控税,定期向综合治税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切实做到向信息要税源,向管理要税收。
(四)整合资源促进联合。坚持整体规范、重点突破,创新引领、制度完善,依法合规、多方共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大力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构建统一规范、保障完善的联合办税机制。整合服务资源,联合开展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整合管理资源,联合开展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税收分析,提升税源管理效率。通过互设窗口、共建大厅、共驻行政中心,打通国地税征管系统,实行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实现先税后票,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税源控管能力。通过统一执法标准,加强相互监督提醒,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五)优化服务拓展内涵。各级税务部门要转变服务理念,不断深化和拓展税收服务内涵,尊重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多渠道公开税收政策、税种税率、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加快推广电子税务局,满足纳税人网络查询、网络申报、在线缴税等涉税需求,完善12366服务热线,推广“税银互动”,实现纳税服务与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
(六)建立制度科学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特别在网络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科学的税收保障考核评价制度,以考核评价作为推进税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抓手,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运用有效的考核方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和评价税收保障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质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出台对我省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推进《条例》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处(科)室和具体人员,并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增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把我省税收保障工作推向深入。
(二)坚持多措并举,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税收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税收保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税收保障的关注和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负主体责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扩大《条例》的影响,使《条例》的内容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密切部门配合,推进综合治税。各税收协助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按照《条例》和《江西省涉税信息目录》要求,准确完整地采集、报送涉税数据信息,按照与财税部门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报送涉税信息,不得推诿扯皮、拖延瞒报,对应报未报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信息涉密的,应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行政管理环节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切实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四)强化考核督查,落实保障责任。各级税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反馈机制,定期向政府、有关协税部门报送信息、利用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强化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与考核,从2017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收流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条例》取得实效。